去年,由冯小刚导演、范冰冰领衔主演的电影《我不是潘金莲》上映。没想到,《我不是潘金莲》引发全国潘氏宗亲会不满,认为有损潘氏名誉。来自广东增城的农妇潘金莲,更是将冯小刚、刘震云、范冰冰等人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恢复名誉。(3月22日《成都商报》)
因为历史小说《水浒传》、《金瓶梅》,以及很多影视剧作品都把“潘金莲”塑造成一个“著名的坏女人”,所以,“潘金莲”早已是坏女人的代名词。大概因为“潘金莲”这个名字既很熟悉又吸引眼球,所以,电影《我不是潘金莲》中出现了“潘金莲”,没想到这影响到现实中的潘金莲。
潘金莲状告冯小刚等人的理由是,“该电影的出品、预告、宣传及上映,给原告及其家人、家族名誉上造成重大损害,社会评价严重受损……”事实是否如此,还需要证据支撑和法庭辩论,因为从一般常识来说,该电影出现后人们议论的通常是历史人物“潘金莲”,而不是现实中的潘金莲。
公民享有名誉权,这是《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的。但该电影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还要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来认定——即“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如果说法院最终认定该电影没有侵害潘金莲的名誉权,大概是因为三个原因:其一,历史人物与现实生活中的人同名同姓是两码事,两者之间不能画等号;其二,冯小刚等人主观上没有故意去侵害原告潘金莲的名誉权;其三,原告名誉被损害的后果或者说事实(即“重大损害”)很难认定。
假如法院认定该电影侵权,恐怕主要原因是该电影在旁白中说“自宋朝到如今,人们都把不正经的女人叫潘金莲”,由于结尾也没有写上(如有雷同,纯属巧合)等或由哪里改编,就等于把原告潘金莲也包括进去了。即冯小刚等人在电影创作中存在一定过失。
在笔者看来,不管法院最终如何判决,潘金莲状告冯小刚等人侵权,都给影视人以及其他文艺创作人上了一“课”——虽然影视剧与现实是两码事,不能“对号入座”,但如果影视人在创作中不注意某些细节,既有可能给现实中某些人带来烦恼或损害,也有可能惹上官司。
假如电影《我不是潘金莲》在旁白中表达得更清楚,明确电影中的“潘金莲”是历史小说中的人物;或者在结尾处注明“如有雷同,纯属巧合”,显然不会惹上官司了。原告之所以状告冯小刚等人,就是因为在电影细节处理上存在瑕疵。希望所有影视人从中汲取教训。
当然,原告状告冯小刚等人,不仅是维护自己的名誉权,也是“为潘金莲正名”。也就是说,在这起官司的背后,海内外潘氏宗亲参与其中,有更大的诉求。其实,“为潘金莲正名”没有必要,因为很多姓氏中,既有历史上的正面人物,也有不少负面人物,难道每个姓氏宗亲都要为历史负面人物正名?
即便《清河县志》记载:潘金莲乃是贝州潘知州的千金小姐,大家闺秀、贤妻良母。但这似乎不能作为潘金莲状告冯小刚等人和“为潘金莲正名”的依据和理由。因为真实的历史人物和历史小说中虚构的人物,又是两码事。难道说“潘金莲”是真实历史人物的“专利”?这听上去似乎有些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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