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亚平。
6月2日报道 2017年5月31日,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著名音乐人周亚平在参加北京市演出行业协会等机构联合主办的“2017中国流行音乐产业大会”的高峰论坛发言时,以其惯有的炮筒子风格,抨击现行著作权法无视录音制作者创造性的劳动成果,将本应属于作品的录音定位于制品,将明明是提供创作行为的录音制作者定位于传播者。因此,这一错误的法律定位制约了并影响了音乐行业的发展。
周亚平说,录音的制作是录音制作者依照自己的意志和创意,将音乐作品通过安排组织表演、编曲、演奏、混音等若干环节和工序,创造性的完成系统创作的过程,其结果就是使得一个纸面上的词曲能够变成鲜活的录音供消费者完成对音乐的审美活动。可以这样说,没有录音制作者就没有音乐产业。从创作逻辑上来讲,录音制作者与电影作品的制片者背后的创作逻辑是完全相同的,而在现行著作权法中电影就是作品,录音却变成了制品,录音制作者明明是创作者,却在立法中被定位成了传播者,这背后界定的逻辑显然是混乱而且错误地。
周亚平认为这样的错误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录音制作者本应享有作品的17项著作权被阉割的仅剩了复制、发行、出租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这四项,这不能不说是对录音制作者极大的不公平,也严重的影响了录音制作者的收益权和其他财产及精神权益,也是造成音乐产业内容创作乏力的法律原因。
另外,周亚平在发言中也对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权项颇有微词。他认为,由于传统渠道日益被网络覆盖,信息网络传播权大幅度扩张至几乎所有作品使用场景,给权利人带来诸多困扰。信息网络传播权本身就是若干子权利集合而成的复合权利,在现行著作权法中也属于一权独大而与其他的著作权项不相匹配的畸形权利。当未来所有的生活场景逐步网络化、物联网的发展又将世界物物相连,形成一个网络大系统的情况下,权利人如果对第三方虽然仅授予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项的专有权利,也必将造成其他传统权利由于没有使用价值,实际上等于将全部权利一次性卖断的不利后果,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是绝对不可低估的。因此他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学习美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项的分类思路,在未来的修法中取消信息网络传播权,分解到其他传统权利中。
周亚平新颖的法律观点获得了在场参会的音乐产业从业人员一致的赞同,并受到在场的法律界人士的支持。大家普遍认为,在未来的著作权法修改过程中,应该对这些来自行业第一线业务人员的法律意见认真地加以考虑,以使新的著作权法更符合艺术创作的客观规律和更具有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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