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围绕着原创版权的争议尘嚣之上。
国内,浙江卫视入局“好声音”商标之战,国外,韩国媒体点名中国综艺抄袭。
中国综艺真的有那么不堪吗?
围绕着“the Voice”版权的司法纠纷,核心已经从原来的节目模式之争,变成了节目中文名“中国好声音”的争夺战。而韩国媒体对多档中国综艺节目的指责,却还没到对簿公堂的地步。
同样是综艺版权争议,为什么在“the Voice”那里是法律问题,在韩国模式那里却变成了道德问题?
这个问题要辨析清楚,得说到中国对著作权的定义问题。
the Voice节目最有名的,就是它有着一个完整的模式宝典。因为荷兰方面的确将盲选、转椅等内容以宝典这一书面的形式,变成了著作。而著作是可以诉诸知识产权的保护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著作权。
而围绕着设定、规则、流程的综艺节目模式,它只是思想,却不是著作。大量韩国节目,并没有像荷兰方面一样把综艺节目书面化。
例如,如果有人收集了《快乐大本营》的所有游戏,并且集结成册,它也只能署名为“佚名”,而不能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知识财富予以保存。
举个例子,在《我是歌手》被湖南卫视引进时,需要韩国方面提供节目制作方人员专门跟进。而《奔跑吧兄弟》更是由韩国团队直接操刀拍了4期。
这都和荷兰模式有本质区别——
“the Voice”是可以拿着教材就能仿制的工业产品,因此在美国、荷兰、澳洲、德国都能不带差别地复制成功。
而大多数韩国综艺节目引进中国,更像是手把手教学的非物质文化手艺。
也因此,每次韩国视听部门或媒体表达对中国综艺节目的仿造片段的抗议时,都只是管理层面的沟通。
当韩国方面拿出中国的《向往的生活》和《三时三餐》海报对比、《极限挑战》和《无限挑战》的游戏对比时,最多只是行政层面的指责,而非法律上的控诉。
那么这种优越感从何而来呢?
莫非,综艺的版权在谁手上,是看谁第一个在节目中使用?
恐怕不是。
当有人信誓旦旦地指出Running Man中的指压板被国内节目抄袭成风时,会有人告诉你,很早的《快乐大本营》中就已经有了这个道具。
当有人指出撕名牌是RM的核心模式时,又会有人拿出2008年就停播的《勇往直前》中类似环节予以反驳。
莫非,是看谁第一个想出来?
在现有的定义下,如果只想出来,却没有商业化,同样死无对证。
所以,唯一能从法定意义上证明综艺版权的,就要看谁第一个写成了宝典申请了版权保护吧!
目前国际上对电视模式市场正有一个第三方机构,叫国际电视节目模板认证与保护协会(FRAPA),用于协调电视节目版权问题。灿星去年制作的《中国新歌声》,东方卫视的《天籁之战》,浙江卫视的《王牌对王牌》,都在谋求或已经获得FRAPA的认证,这说明国内综艺生产方也开始有意识的适应国际战场了。
那前几年引进一大堆韩国节目的意义还在哪呢?直接照搬不就行了?
其实,所谓的引进韩国模式,实际上是和节目版权方签订了一个“引进合同”。这个合同中仍然会提供一些文字材料,例如节目大纲、分镜头剧本,这一块仍然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内容。有的节目,还会购买技术和人员培训服务。
回过头来,我们再来看去年以来,因为“限韩令”出现的一批引进节目的改造式原创运动,这些节目究竟改了些什么呢?
以《歌手2017》为例,它在宣布原创的同时,改掉了节目的logo,增加了LED的新舞美,也放弃了7人赛制。
再看《奔跑吧》,也在节目中弱化了“撕名牌”环节。
你会发现,它们更改的东西,比如LOGO、舞美还有主题曲,都是受到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内容。而诸如节目结构、淘汰赛制等通用环节,《歌手》和《奔跑吧》,乃至《蒙面唱将》都可以业内共识而用之。
上一篇
下一篇
Copyright © 2008-2020